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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2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世丽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825号罪犯李世丽,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彝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64100元。检查院抗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09)昭中刑二终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8月1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李世丽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尹丽、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何丹丹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李世丽的考核结果,以罪犯李世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世丽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7年零7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5年4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10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世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世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