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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与缪光云、肖登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缪光云,肖登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2455号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车站街***号。代表人:王东坡,行长。委托代理人:管海华,系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林鹰,系该支行员工。被告:缪光云,被告:肖登亮。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与被告缪光云、肖登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于2016年3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第一被告缪光云归还贷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月4日的利息11449.85元,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5555%计算);2.判令第二被告肖登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缪光云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0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37‰,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肖登亮为该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缪光云、肖登亮分别以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在上述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签字捺印。当日,被告缪光云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原告发放贷款2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方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缪光云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1月4日的利息为11449.85元,自2016年1月5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555%计算);二、被告肖登亮对被告缪光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缪光云、肖登亮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22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员 林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项瑜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