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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安达市卧里屯乡龙山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向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卧里屯乡龙山村村民委员会,李向军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321号原告安达市卧里屯乡龙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达市卧里屯乡龙山村。法定代表人黄国臣,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毕云福,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李向军,身份不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达市卧里屯乡龙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向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达市卧里屯乡龙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达市卧里屯乡龙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安达市卧里屯乡龙山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