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7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鹤晶与中山市御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鹤晶,中山市御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7580号原告朱鹤晶,男,汉族,1992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被告中山市御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祥盛路20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彭盛华。上列原告朱鹤晶诉被告中山市御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鹤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