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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商初字第5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夏军鹏与黄美平、陈月明等股权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军鹏,黄美平,陈月明,朱会娥,陈田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500-3号原告:夏军鹏。委托代理人:强成伟,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美平。委托代理人:黄美龙。被告:陈月明。被告:朱会娥。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师锦华。被告:陈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军鹏与被告黄美平、陈月明、朱会娥、陈田股权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美平、陈月明、朱会娥、陈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军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军鹏撤回对被告黄美平、陈月明、朱会娥、陈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夏军��承担。审 判 长  臧丽娟审 判 员  卢 峰人民陪审员  陆亚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文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