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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陈亚娟与王伟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民初71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盈,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保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盈、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月登记结婚,其系再婚。2010年5月生男孩王某甲。其与被告年龄差距较大,性格差异,婚后无共同语言,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砸家具并对其拳打脚踢,被告还经常赌博,限制其人身自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王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王某某辩称,双方相识、结婚及生子女情况属实,为家庭琐事有过吵闹,但并未殴打原告,也未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偶尔有打牌娱乐行为,而非经常赌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陈某某系再婚。陈某某与王某某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月15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13日生男孩王某甲,现随陈某某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生活琐事吵闹,王某某曾殴打过陈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有:2011年购买“五征”牌农用三轮车一辆,2012年新建平房4间、客厅1间,购买“康佳”牌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茶几一个、“格力”牌1.5匹挂式空调一台。无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给王某某看病从狄红涛处借款10000元、从王小兰处借款5000元,从王奋斗处借款1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重组家庭,共同搞好家庭生活及抚养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性格差异,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有殴打原告的行为,但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悔改,夫妻还有和好的可能,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克服自身缺点,采用正确方式处理和化解家庭矛盾,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为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