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3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苏婵与被告郑增光、李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婵,郑增光,李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716号原告:张苏婵,女。委托代理人:孙晋林,运城市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被告:郑增光,男。被告:李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苏婵与被告郑增光、李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苏婵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苏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苏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苏婵负担。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人民陪审员 周晓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帅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