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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金建与喻子军、杜六二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634号原告刘金建,个体户。被告喻子军。被告杜六二。被告周建华。被告左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建与被告喻子军、杜六二、周建华、左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喻子军、杜六二、左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建撤回对被告喻子军、杜六二、左雯的起诉。审 判 长  邹光伟审 判 员  姚晓黎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露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