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金建与喻子军、杜六二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634号原告刘金建,个体户。被告喻子军。被告杜六二。被告周建华。被告左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建与被告喻子军、杜六二、周建华、左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喻子军、杜六二、左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建撤回对被告喻子军、杜六二、左雯的起诉。审 判 长 邹光伟审 判 员 姚晓黎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露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