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超与张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张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1894号原告杨超。被告张新。原告杨超与被告张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