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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超与张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张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1894号原告杨超。被告张新。原告杨超与被告张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