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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9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杨进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玲,杨进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9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玲,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执行人杨进宾,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玉玲与被执行人杨进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解双方关于事故车辆达成协议,先行将事故车辆过户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中止该案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5)赞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昭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