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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振学与齐小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学,齐小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2民初284号原告:李振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小路,男,汉族。原告李振学诉被告齐小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德民、被告齐小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振学诉称:原告在临颍县四季花都B区东门租房经营“汽车之家”洗车行。2015年6月28日,原告将该店转让给被告,双方约定转让费99000元,当时被告支付原告转让费92000元,下欠7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两张。此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没钱为借口不予清偿,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门店转让费7000元。被告齐小路辩称:我欠原告转让费7000元,但原告欠我洗车卡12900元没有给我清账,当时原告说转让费7000元在洗车卡钱里扣除,现在原告还欠我59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振学在临颍县四季花都B区东门经营一家名称为“汽车之家”的洗车行门店。2015年6月28日,原告李振学将其洗车行门店转让给被告齐小路,双方口头约定转让费99000元,当天被告支付原告转让费92000元,下欠7000元转让费,被告给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欠李振学4000元整,到2015年底。齐小路,2015、6、28”和“今欠汽车之家李振学现金3000元正,2015、7月2号付钱。2015、6、28号、齐小路”的欠条两张。之后原告将该洗车行门店交付被告经营。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予偿还,引起原告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齐小路欠原告李振学门店转让费7000元属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且被告当庭予以认可,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欠其洗车卡12900元没有清账,扣除后原告还欠其5900元,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所述事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如有相关证据可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小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振学欠款7000元。如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齐小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卢国利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