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张忠宝申请执行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宝,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宝,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陈明,男,汉族,村民。张忠宝申请执行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陈明应支付给张忠宝人民币2571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50元人民币。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已领取。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泾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雒新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