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学会与刘政云刘政群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会,刘政云,刘政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会,女,生于1931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刘政云,女,生于1969年8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刘政群,女,生于1975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刘政云、刘政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政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白鹿镇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田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茂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