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857号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3栋5层3室。法定代表人:袁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梁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龚科,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邱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桂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