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新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1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新成,男,汉族,1986年8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住黑龙江省海伦市,2005年8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9月1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新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4日23时许,张新成无证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南岗区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街与和某道街交口时,将被害人王某某停靠在某街北侧道边的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刮蹭后,张新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又沿某街、某街行驶过程能中又先后刮蹭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别克轿车、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大众轿车,当车行驶至某街与某街交口右转弯过程中,与被害人金某某驾驶捷达牌小型轿车相撞,张新成在逃离现场后被金某某追上并将其抓获,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张新成血液酒精含量为316.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张新成被赶到现场的交警带回哈西大队。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张新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新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23时许,张新成无证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南岗区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街与和某街交口时,将被害人王某某停靠在某街北侧道边的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刮蹭后,张新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又沿某街、某街行驶过程能中又先后刮蹭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别克轿车、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大众轿车,当车行驶至某街与某街交口右转弯过程中,与被害人金某某驾驶捷达牌小型轿车相撞,张新成在逃离现场后被金某某追上并将其抓获,经鉴定,张新成血液酒精含量为316.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张新成被赶到现场的交警带回哈西大队。案发后,被告人张新成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全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共计74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5年8月4日23时许,张新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南岗区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街与和某街附近时,将王某某停靠在某街北侧道边的和北京现代小型轿车撞损后,张新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又沿某街、某街行驶至某街与某街交口时,由北向西右转弯时又将金某某驾驶的沿某街由北向南行驶的捷达牌小型轿车撞损后继续驾驶肇事车辆沿某街北侧人行道向西行驶,行驶出大约100米后弃车逃逸,被追赶他的捷达牌小型轿车驾驶人金某某追上并控制,后被赶到现场的交警哈西大队值班民警颜培军、黄立刚强行带回哈西大队,发生车损逃逸交通事故。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黑色现代牌小型汽车为董某某所有。王某某持有驾驶证,证号为×××,王某某拥有轿车为×××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金某某持有驾驶证,证号为×××,拥有轿车为×××捷达牌小型汽车。胡某某持有驾驶证,证号为×××,拥有轿车为×××别克牌小型汽车。徐某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其所开车辆×××所有人为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3、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张新成与徐某某达成一次性赔付400元协议,同意和解;张新成与王某某达成一次性赔付1500元协议,同意和解;张新成与金某某达成一次性赔付2500与协议,同意和解;甲方张新成于与胡某某达成一次性赔付3000元协议,同意和解。4、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新成血液酒精含量为316.36mg/100ml。5、(2006)南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新成于2005年8月22日因抢劫罪被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南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他的车辆为灰色北京现代牌轿车,车号为×××,撞他的车为黑色伊兰特轿车,车牌号为×××。被撞是他的车停在某街道边,他与朋友任某某在距离他车9-10米远的某街边聊天。他听见一声响,他看见他的车晃了一下,他们往车走的时候,黑色轿车就沿着某街往哈西客运站方向跑了,他开车于任某某一直跟着黑色伊兰特轿车。他与伊兰特轿车平行时他对车上的人喊“撞车了,你停车”当时车上驾驶室玻璃放下了一半,不说话继续开,他一直跟到一品茶城路口时,伊兰特又撞到一辆出租车。看黑轿车停下了他和任某某就下车追他,跑到黑色轿车跟前肇事司机就又加油开上道牙子,顺着人行道跑了,他们取车继续追,在绥化路与某街交口发现了肇事车,发现街对面有几个人在争吵,过去之后出租车司机对他讲这个人就是肇事司机,他们就把他围住了,任某某报警了,肇事司机找来了三个人要打他们,他们在一个小区门口躲起来,警车到了又回到现场。撞车的时候看见肇事司机但是与他平行的时候看见他的脸了。他的车左后侧被撞坏。7、证人金某某的证言:他驾驶的是黄色的捷达牌出租车,车牌号为×××.2015年8月4日23时30分左右,他沿某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街交口时,有一台车从他车左侧超车过来向西右转弯,他车与那个车就撞上了。撞上之后对方停车了,他下车敲他窗户时,对方没有下车,加油开车上道牙子顺着人行道跑了100多米停下了,对方下车就跑他就追他,还有一波被撞车的人也追过来。对方刚跑到某街道对面,他就把肇事司机追上了,那帮人也过来把肇事司机围上了,之后他就报警了。肇事司机一直在打电话,后来来了三个小孩,把围着肇事司机的人赶跑了。对方车里只有一个人,他车里只有他一个人。肇事司机下车之后车里也没有人再跑出来。他车的左前角与对方车的右后轮相撞。肇事司机在跑的时候还刮了一台黑色轿车的倒车镜及左后侧。8、证人胡某某的证言:2015年8月4日晚上,他的车是白色别克小轿车车牌号为×××几点被撞的他不知道,在某街某小区距和兴三道街大约100多米的地方。早上7点多他下楼开车的时候发现车被撞了,他就报警了,他车的左侧倒车镜及左后侧被撞了。车旁边没有肇事车散落物,撞他车的痕迹是黑色的。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张新成是他堂哥,2015年8月4日23时多,张新成给他打电话说被人打了,等他到现场后发现是张新成开车肇事了。张新成给他打电话说一个碰瓷的给他打了,在张新成家壹品新境楼下,让他赶快去。到现场之后有一帮人站在大道中间,他过去发现张新成在那,他过去问他们要干什么,那些人就走了。当晚张新成在朋友开的店跟几个人喝酒,他也在场。位置是某街16号的一个小区院里。张新成和另外两个朋友都喝酒了,喝的啤酒,具体多少他不知道,喝到几点他不知道,车不知道是谁的,平时有人帮他开车,他就坐这台车。当时到场的还有胡春红,张新成的车左前侧和右后侧撞坏了。10、证人任某某的证言:他是王某某的朋友。2015年8月4日23时左右,他们在某街道边坐着聊天,听到一声响。朋友车晃了一下,他俩就往车前走。大约还有5、6米到他朋友车跟前时撞到他们车的车就沿着某街向哈西方向开跑了。他朋友王某某开车他在副驾驶位置一直跟着黑色的伊兰特。他们车跟他平行的时候,就喊他撞车了不让他跑,当时肇事司机没有说话,车窗放下一半,他能看见对方的脸,肇事司机就继续开,他们一直跟着黑色轿车到一品茶城的路口,这辆黑车又撞了一台出租车,就停下了。王某某下车追肇事司机,黑色轿车又加油上了道牙子顺着人行道跑了。他们取车继续追,在绥化路与某街交口发现了肇事车,发现街对面有几个人在争吵,过去之后出租车司机对他说这个人就是肇事司机,他们把这个人围住了,他报警了,肇事司机找来了三个人要打他们,他们在一个小区门口躲起来,警车到了又回到现场。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5年8月4日19时左右张新成开始喝的,在某街张新成朋友开的一个麻辣烫店后院的一个小区喝的,喝的大雪花啤酒,张新成喝了大概3-4瓶。刚开始他俩喝,后来有个邻居过来也跟着喝。喝到22时左右,他要回家,张新成就开车要送他,走到建筑街他就下车打车走了,张新成就开车走了。他不知道张新成有没有驾驶证,黑色现代轿车,车牌他记不清了。当时他喝多了,意识不清楚了。12、被告人张新成的供述: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他驾驶的×××号黑色现代牌小轿车。这辆车是他自己的,于2015年4月份把车抵押给他朋友董某某,现该车辆过户给董某某名下,但是他一直使用。他于2015年8月4日19时在某街路边大排档与朋友小海喝了三瓶雪花啤酒,之后与邻居又喝了一些。喝完之后他开车往哈西方向去找他朋友弟弟。车上只有他一个人,他驾驶的车辆。他从某街出来走某街,某街到壹品新境。事故发生的经过他不记得了,因为喝的太多,后来他到壹品新境把车停到人行道上下车,后来过来几个人追他,把他打了说他把他们的车刮了,他说:“刮了给你们修车,打我干什么。”后来他给他弟弟打电话让他们过来。他弟弟来了之后问怎么回事,说刮了车给修车。交警队事故民警到了现场,把他带回了哈西交警队。他撞灰色现代车与出租车的经过都不记得了,停车之后钥匙没拿走,车门没锁,他不记得自己干什么去了。交警到现场后他说他车丢了是因为他喝酒了不敢承认自己驾驶机动车。不与对方积极研究赔偿是他当时喝多了没有想到这些。他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316.36mg/100ml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张新成认罪、悔罪已给予被害人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新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扣除先行羁押的8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