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启光与王兆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启光,王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孙启光,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兆福,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孙启光与被执行人王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宝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4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兆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6〕宝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李 毅人民陪审员 段进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