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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王琛、高晓明等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王琛,高晓明,无锡市新消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王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琛。被告高晓明。被告无锡市新消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法定代表人王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琛、高晓明、无锡市新消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琛、高晓明、无锡市新消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龙章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克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