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方快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489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建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东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安阳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海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刚,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安阳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主体变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方快锅炉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6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兵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