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熊乃瑾诉北京金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乃瑾,北京金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3404号原告熊乃瑾,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鸥,黑龙江龙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倩倩,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8号院3号楼一层112、二层212。法定代表人金秋燕,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女。原告熊乃瑾与被告北京金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医疗)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乃瑾的委托代理人李海鸥,被告金圣医疗的法定代表人金秋燕、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乃瑾诉称:原告系著名影视演员。2015年5月,原告获知被告通过名为“北京金圣医疗整形”的微信公众号在对外商业宣传的微信公众平台中发表名为“四大整容项目是明星的最爱”的文章,文章使用原告的肖像作对比,称原告系丰唇失败的代表,在文章下方有被告的字号,二维码等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对话窗口另有被告的地址,电话,品牌介绍,在线咨询,项目介绍等内容,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在文章中用大量文字内容描述原告进行过整容手术,该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侵害。原告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曾为多家知名杂志拍摄封面;曾参与多部影视作品演出,并应邀担任多家知名品牌代言。据此,原告肖像已经具有了商业价值。被告未经允许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内容,使原告熊乃瑾受到了很多误解,使其社会评价相应降低,被告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断开涉嫌侵权的链接;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括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持续时间不少于30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维权成本2000元(交通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金圣医疗辩称:我公司的微信上转载其他媒体的文章,不是我公司创作,该文章在其他网站上多有转载,我公司不构成名誉权和肖像权侵权。我公司同意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意断开链接。我公司的微信号阅读量很小,日常经营业绩较好,并非通过该文章要求扩大宣传。对于赔偿损失一项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微信号“北京金圣医疗整形”系被告所有的微信公众号。其功能介绍如下:北京整形医院首选金圣整形,上帝欠你的,金圣还给的。北京金圣整形医院是一家专业整形美容机构,你还在为你的整形问题而烦恼吗?可以在线咨询整形方案哦!2014年7月4日,被告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四大整容项目是明星的最爱》的稿件。涉及原告部分内容摘录如下:最受欢迎整容项目:丰唇。成功案例(丰唇成功代表)李小璐。李小璐可以说是“假面姐妹团”里大姐大,脸部的各种微整中,丰唇可以说是最成功的了,丰唇后厚度不会像香肠嘴一样红肿不堪,反而是水嘟嘟的,唇吻也几乎看不见了。点评:自体脂肪丰唇是微整形的一个项目,也是比较受大众欢迎的,只要拿捏好尺度就能改变唇形,像李小璐这种看上去比较自然的就是比较成功的例子。失败案例(丰唇失败代表)熊乃瑾。熊乃瑾同样身为“假面姐妹团”的团员,脸部修整是有的,但唇部的修整就没有李小璐的好了,熊乃瑾的双唇突出,就像两根香肠贴在脸上,想拥有性感双唇的效果荡然无存,反而影响了整体的感觉。点评:自体脂肪丰唇能修正唇部形状,但要注意的是不要过分追求国外的性感双唇形状,因为那不一定适合亚洲人,一不小心就会弄成“香肠嘴”,看似肿胀不堪……该稿件配发原告3幅照片,并标注“丰唇失败代表熊乃瑾”。被告对在微信公众号刊登该稿件事实认可,但认为该稿件内容是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的,只是转载,并不构成侵权;其次,到开庭时,该稿件的点击量很小,大部分为本单位内部职工传阅,未造成侵权后果。原告主张维权成本,未出示相应证据。诉讼中,被告已将该稿件的链接断开。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出示的微信网页打印件、新浪微博网页截屏、凤凰网网页截屏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系从事医学整形的商业机构,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销售化妆品。被告转载《四大整容项目是明星的最爱》的稿件,其稿件内容全部涉及明星整容,虽被告在转载时并未对内容再编辑,但稿件内容与被告业务紧密相关,被告转载该稿件的目的应视为商业用途。法律并未规定转载公开发表的稿件是免责要件,故被告称稿件系转发,并非免除肖像权侵权责任的条件。原告的肖像出现在该稿件中,并配以“丰唇失败代表”的评价,该评价属于对原告声誉具有负面影响。虽然该稿件并非被告编发,但其转载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传播、扩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的声誉。故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权及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断开涉嫌侵权链接的诉讼请求,诉讼期间被告已将侵权稿件的链接断开,该项请求已无可操作性。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故被告应在其微信公众号内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致歉内容及期限应由本院确定。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考虑到被告转载的该稿件浏览次数少,且微信公众号是由微信使用人选择性订阅的,向朋友圈推送也受微信“朋友”范围的限定,不具备向不特定公众散布的条件,故因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结合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客观上侵权的后果,酌定赔偿4000元。原告要求赔偿维权成本的诉讼请求,未出示相应票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金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熊乃瑾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致歉内容由本院审定,并将道歉内容在“北京金圣医疗整形”微信公众号内刊登,刊登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如不履行该项判决内容,本院将把判决书主要内容在报纸上刊登,刊登费由被告北京金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金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熊乃瑾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千元。三、驳回原告熊乃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金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八十元,由原告熊乃瑾负担四百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金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百八十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