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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萧凯泉犯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萧凯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418号罪犯萧凯泉,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萧凯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萧凯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11月10日、2012年8月20日、2014年10月11日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2097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847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2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五个月、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萧凯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萧凯泉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嘉奖18次,2014年12月、2015年6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5年10月19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缴纳罚金统计表、交易明细电子凭证、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萧凯泉所犯罪行系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在服刑期间,该犯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萧凯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