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执字第7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唐梅香与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梅香,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705-2号申请执行人唐梅香。被执行人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法定代表人王波,该××总经理。唐梅香申请执行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梅香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3550000元、利息426000元及逾期利息(待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304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以(2015)江民初字第166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位于柳江县新兴工业园顺业路18号的财产:1、土地证号为江国用(2010)第0569**号的土地一宗;2、房产证号为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的办公楼一栋;3、房产证号为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的车间一间;4、房产证号为柳江县房权证江政字第××号的车间一间,其中第1、2、3项财产被执行人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已抵押给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且首封法院均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因另案被查封且已经抵押他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