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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21日中午,被告人刘某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埠村刘文波家,翻墙入室,窃取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及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2150元。2、2014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曲坊村刘云芳家,翻墙入室,窃取人民币2200元。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在法定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一致。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的亲属缴纳退赔款人民币14350元。经山东省沂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刘某适宜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亲属能够积极为其缴纳退赔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宣告其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退赔款人民币14350元,退给刘文波人民币12150元,退给刘云芳人民币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忠富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