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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三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付江海与付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江海,付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三初字第325号原告付江海,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岩,男,汉族,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陶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江海与被告付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江海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江海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江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江海负担。审 判 长  徐 艳代理审判员  桑倩倩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