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鑫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鑫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514号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迟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国昕,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全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林,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鑫,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王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被告王鑫与卢某某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斯巴鲁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卢某某与被告王鑫共同所有的位于阿荣旗的房屋;二、查封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斯巴鲁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乌力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