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玉梅、刘凤兴等与山东省冠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樊庆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梅,刘凤兴,刘凤喜,刘凤秀,山东省冠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樊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397号申请人赵玉梅,女,居民,系刘书强之妻。申请人刘凤兴,男,个体工商户,系刘书强之子。申请人刘凤喜,男,个体工商户,系刘书强之次子。申请人刘凤秀,男,个体工商户,系刘书强之次子。被执行人山东省冠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王延威,主任被执行人樊庆军,男。赵玉梅、刘凤兴、刘某乙、刘凤秀申请执行山东省冠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樊庆军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冠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2)冠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