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文盛与被执行人林木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盛,林木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曾文盛,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林木怀,男,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曾文盛与被执行人林木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漳调确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林木怀在福建省潘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收入。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国土部门、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林木怀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已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林木怀的工资收入,因在短期内无法扣足本案的申请标的,且申请执行人曾文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调确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除工资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炎文人民陪审员 韩高辉人民陪审员 陈凌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李晓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