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天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宏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宏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1615号原告南京天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法定代表人徐孝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柏春,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宏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秦淮路5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宏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天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京宏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168元,减半收取530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美霞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人民陪审员 桂祈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戴 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