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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诉程国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程国岐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641号原告: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赵国喜,站长。委托代理人:于洪文,系该服务站职员。被告:程国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诉被告程国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承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