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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塘头纺织机械厂与江苏亿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区塘头纺织机械厂,江苏亿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3民初2011号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塘头纺织机械厂。投资者李勇。委托代理人李文芳(特别授权),1951年1月8日。被告江苏亿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特别授权),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塘头纺织机械厂(以下简称江都纺机厂)诉被告江苏亿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蓉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文芳、被告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都纺机厂诉称,原被告是纺机配件买卖关系。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纺机配件。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尾款未果,被告都以没有钱为借口,拖欠此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5327.08元。被告亿通公司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2010年10月19日原告出具收条收到被告13294.5元,原告账上却没有反映。实际我公司欠原告货款1771.58元。另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发的一批配件质量有问题,原告应该将该批货退回去,将货款4128.2元返还原告。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4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亿通公司多次向原告江都纺机厂购买纺机配件,被告购货后,先后给付了部分货款。原告以被告尚欠其货款15327.08元诉来本院。庭审中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提交的往来账册中记载了原告于2010年10月19日出具收条收到被告13294.5元,其账面记载尚欠原告1771.58元。原告认可该笔收款未计入往来账,同意在被告所欠的总货款中扣减13294.5元,另外被告认为有部分运费应由原告负担,而原告予以否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账册、原告出具的收条以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供货后,被告应当及时给付货款。关于被告所欠原告货款的金额,因双方长期发生多笔往来,并未进行结算,而原告提供的账册记载的被告欠款金额又明显漏记了其中收到被告给付的货款,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故本院难以依据原告提供的账册确认被告所欠货款的金额。而且双方因部分运费的负担发生争议,又都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被告自己的账册记载尚欠原告货款1771.58元,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称原告的产品质量有问题,并要求将货退给原告,由原告返还货款,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亿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塘头纺织机械厂货款1771.58元。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秋云附:本案引用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适用说明1、本格式供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时使用,适用于经审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民事案件。2、“原告”、“被告”栏内,均应按一审普通程序要求填写当事人情况及诉讼代理人情况。3、应当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及裁判主文等内容。4、不记载原告起诉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意见、案件基本事实。5、可以不记载裁判理由,但裁判依据的法条应予列明。6、应在案件来源部分写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在裁判文书结尾写明本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7、根据不同案情,表述为公开开庭或不公开开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