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霖、尚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霖,尚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冀0503民督10号申请人张霖,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申请人尚虎,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满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人张霖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5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7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约定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8月15日月息2分。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未予偿还,故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7万元及至2016年4月1日止的利息14700元,共计847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尚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霖借款及利息84700元。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申请人尚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孟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