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曹诗柱、宜昌威柏克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曹诗柱,宜昌威柏克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560-1号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25号旅游广场。负责人王立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曹诗柱。被执行人宜昌威柏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金家台路4号。法定代表人曹诗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97号。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曹诗柱、宜昌威柏克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石 涛审判员 郭 建 军审判员 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郦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