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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杨舍镇西城小吴信息服务部与赵祥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芬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292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西城小吴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一村12幢。经营者吴海霞。被告赵祥芬。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西城小吴信息服务部被告赵祥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季新宏、代理审判员李倩、人民陪审员茅国兴组成合议庭,由季新宏任审判长,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西城小吴信息服务部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赵祥芬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小吴信息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小吴信息服务部负担。审 判 长  季新宏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婷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