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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叶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叶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070号-4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40-3。负责人米晋湘。被执行人叶芳芳,女,汉族,1987年11月4日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叶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叶芳芳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745231.52元及利息、罚息(至2015年4月28日,利息16304.72元,罚息117.14元,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后再上浮50%计收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基准利率如有调整,则罚息利率在下一年的2月12日随之调整)、负担案件受理费5608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1021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07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叶芳芳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盐南路里水林场峰景湾5栋1002室的房产,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正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979992元(基准日为2015年8月14日),并依法委托广东国锤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经两次降价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为6272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在本院执行局大厅以627200元的价格对上述房产进行变卖,共4人参与变卖摇珠抽签,其中周伟(身份证号码)中签买受,上述变卖款已足额交至本院。上述款项,其中评估费3136元退付佛山市正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10211元扣作本案执行费,余款613853元退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另,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及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0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