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宗伦、姜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宗伦,姜红,崔强强,陈东卫,崔玉会,李玉霞,崔玉杰,于秀霞,崔宗庆,张曰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552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告崔宗伦。被告姜红。被告崔强强。被告陈东卫。被告崔玉会。被告李玉霞。被告崔玉杰。被告于秀霞。被告崔宗庆。被告张曰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宗伦、姜红、崔强强、陈东卫、崔玉会、李玉霞、崔玉杰、于秀霞、崔宗庆、张曰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11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