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邹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邹某,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19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邹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邹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为53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沛优(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