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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邹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邹某,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19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邹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邹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为53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沛优(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