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铁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宁市双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蒙佳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双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蒙佳宾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铁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南宁市双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35号1栋3单元7层13号。法定代表人赵冬倩。委托代理人赵绍荣,该公司员工。被告蒙佳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双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蒙佳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双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蒙佳宾自愿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双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双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双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翔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