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7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7860刘建新与上海汐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新,上海汐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7860号原告刘建新。被告上海汐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51号1幢1004室。法定代表人周亮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刘建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海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