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16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施慧芳,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岩,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一般代理。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自行承担。审 判 长 丁华生审 判 员 李汝清人民陪审员 夏福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