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斌与山东冠昊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石志亮、石志福、潍坊凯诺工贸有限公司、郭新娥、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郭士德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山东冠昊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石志亮,石志福,潍坊凯诺工贸有限公司,郭新娥,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郭士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381号原告李斌,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冠昊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庙子镇杨家庵村村北。被告石志亮,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石志福,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潍坊凯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工业园。被告郭新娥,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高柳镇阳河工业园。被告郭士德,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诉被告山东冠昊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石志亮、石志福、潍坊凯诺工贸有限公司、郭新娥、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郭士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154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张美玲所有的鲁GQA***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张美玲所有的鲁GQA***号汽车一辆;二、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