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叶发启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267号罪犯叶发启,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发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叶发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8月20日、2014年5月14日,分别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679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3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叶发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发启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4年8月、2015年2月、2015年9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发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故意伤害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发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常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