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016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齐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陈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01620-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红碾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王锋。被执行人陈齐,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永明人民政府宿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51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708.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