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6)粤0205刑初56号被告人张伟珍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珍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5刑初56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伟珍,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因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6日18时20分,被告人张伟珍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东往西行驶至G106国道2232KM+250M韶关市曲江区大塘路段时碰撞到路边行人尹月平,造成双方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尹月平送医院抢救后于2015年11月6日死亡。经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张伟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共11万多元,其他赔偿款尚未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照片、抓获经过、疾病诊断书、被害人的户籍资料、死亡证明、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证人黄某玲、黄某明、沈某利、尹某芳的证言,被告人张伟珍的供述与辩解,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韶公(司)鉴(尸)字(2015)1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粤法正司鉴所(2015)痕鉴字第926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北正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727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韶公交认字(2015)第B1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牌无证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伟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