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字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徐兴武、徐吉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徐兴武,徐吉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239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孔祥歌,系该行行长。被告徐兴武。被告徐吉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徐兴武、被告徐吉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906309.6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兴武、被告徐吉永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906309.6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明芬代理审判员 原博侠代理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渐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