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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代某某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代某某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647号原告吴某某,女,1992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被告代某某某某某某,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代某某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代某某某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