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代某某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代某某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647号原告吴某某,女,1992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被告代某某某某某某,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代某某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代某某某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