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02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神池县农村信用社与赵子银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法院裁定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池县农村信用社,赵子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023执10号申请执行人神池县农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贵生。被执行人赵子银,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池县人民法院(2015)神执字第00023执10号裁定书,于2016年4月15日要求被执行人赵子银,接到通知后5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子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子银在你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银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月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