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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02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神池县农村信用社与赵子银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法院裁定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池县农村信用社,赵子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023执10号申请执行人神池县农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贵生。被执行人赵子银,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池县人民法院(2015)神执字第00023执10号裁定书,于2016年4月15日要求被执行人赵子银,接到通知后5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子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子银在你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银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月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