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67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3日,农民。被告薛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5月16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