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孙宝平与袁凤珍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平,袁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孙宝平,男,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被执行人袁凤珍,女,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址不详。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09)洮福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袁凤珍未按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宝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结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洮福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奎 忠执行员 梁 文 波执行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占东(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