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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兵兵,张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255号申请人:陈兵兵。被申请人:张文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兵兵诉被申请人张文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文德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彤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