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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林苍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林苍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939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946H。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号联合大厦*幢*单元**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红,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苍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苍建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童国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