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5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刚诉被告赵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刚,赵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71号原告赵永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菜市。委托代理人刘焕文,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峰,出生年月日不详,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刚诉被告赵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刚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赵永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彦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