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刚诉被告赵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刚,赵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71号原告赵永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菜市。委托代理人刘焕文,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峰,出生年月日不详,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刚诉被告赵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刚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赵永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彦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润泽